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联合转发了省劳动保障厅、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凡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包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基金会(包括基金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应在2008年10月31日前,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如《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参保所需的文件材料,到住所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通知下发之后成立的社会组织,应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通知规定,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可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和《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2006〕66号)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曾在企业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通知要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相关部门将于今年11月份对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参保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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