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本市此前因各种原因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职工、家属工和临时工,从即日起到今年底前可按规定补费参保,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从缴费次月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是我市继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出台政策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后,今年又出台的新政。
涉及人群
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六安市城镇户籍,达到、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家属工、临时工均可补费参保。
缴费标准
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费标准为2.9万元,家属工、临时工的补费标准为3.67万元,对高龄参保人员缴费予以适当照顾。
待遇标准
按规定补费参保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标准为530元。家属工、临时工等的养老金按现行文件规定计发,符合原六政办[2009]8号文件规定的到龄、超龄人员的养老金低于原待遇标准的,按原待遇标准执行。已按原文件参保人员,符合新文件规定退休条件的,经批准退休从《通知》发布之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补费参保人员经批准退休,从补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此次补费参保人员不参加2011年及其以前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
如何补缴
携带本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明、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档案材料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到地税机关缴纳费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经人社部门批准退休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待遇并打卡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