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参保(用工)单位: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和省人社厅、财政厅文件精神,结合六安实际,我市出台了《关于继续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六人社〔2011〕84号)。这是我市继2008年、2009年相继出台六政办〔2008〕76号和六政办〔2009〕8号两个文件之后,对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和未参保家属工、临时工的养老保障问题解决作出的新部署。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维护职工社会保障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文件规定,做好符合条件人员的调查摸底工作,严格界定未参保人员范围。把群众关注的有关核心政策规定,如:缴费原则、缴费标准、待遇确定等规定向群众讲清楚。
二、各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热情服务,指导他们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帮助他们履行有关申报程序。不明确的事项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三、相关文件请登陆“六安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或“六安12333综合咨询网” 下载。
四、相关《申请表》领取及报送请到市养老保险中心业务科,地址:佛子岭中路市人社局4楼403室。
政策咨询电话: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3376015,市养老保险中心业务科3376050。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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