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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范围 |
201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退职,下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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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 |
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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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
基本
养老
金的
标准 |
普
调 |
1 |
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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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下同)每满一年另增加1.5元,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发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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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特 殊 条 件 调 整 |
1 |
退休前获得副高职称或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退休前获得正高职称或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享受全薪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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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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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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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将原定年满70周岁的享受一次性另增加30元基本养老金,年满80周岁享受一次性另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分别提高到50元、70元。(男:2010年70周岁的,加50元,71-79的加20元,80的加40元,80以上加20元;女:2010年70-73周岁的加20元,74-79的不加,80及以上的加2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