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及限期缴费公告
劳社告字[2008]1号
根据《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有关规定,凡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向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申报的单位,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申报。否则,按照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三十条规定给予处罚。
凡本缴费年度(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的社会保险费尚未缴清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缴清,否则,按照省人民政府第128号令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特此公告
六安市地方税务局 六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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