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险[2008]15号
市直各参保单位及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为做好2008缴费年度(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应参保单位申报参保的人员范围、基数及费率等,按市劳动保障局劳社[2008]19号规定办理。
二、缴费年度内增减参保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在每月的25日前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填报下月《基本养老保险增减申报表》(式样见另页)及相同内容的电子表格。不得过期报减。
拟申报退休、退职或拟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被报减,后因退休、退职、解除劳动关系未被批准或被推迟批准的,从报减之月到退休、退职、解除劳动关系被批准之月的应缴费可单独补报,单位持经办机构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到地税部门一次性补费,企业在与经办机构对帐时该类人员单独对帐。
三、参保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按时到地税部门缴费,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台帐》(见附件),在每年6月30日前后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台帐》、各月度《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复印件到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对帐。
四、参保单位因故无法在6月30日前缴清本结算期养老保险应缴费的,须在6月3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未经批准,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按《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第128号令)等规定加收利息、滞纳金。
五、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告知其按照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08缴费年度缴费基数原则上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0%(1848×70%= 1294元)至100%(1848元)间选择,确有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经批准,参保缴费基数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848×60%=1109元),费率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城镇个体工商户有雇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工共同缴纳,雇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
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本结算期的申报、缴费事宜。逾期不缴的,按《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第128号令)等规定加收利息、滞纳金。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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