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在其网站上发布《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详细规范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情况。
根据《实施细则》,保险公司开发的补充养老保险产品、万能保险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产品,其预定利率和最低保证利率均不受《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保监发〔1999〕93号)规定的约束,但应当根据公司投资收益率审慎确定。此外,天津补充养老险试点还配合了税收上的优惠。根据《实施细则》,在天津市注册并经营的“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支出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8%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交费部分则可在个人工资薪金收入30%以内的部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保监会于1999年下发的《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将寿险保单(包括含预定利率因素的长期健康险保单)的预定利率调整为不超过年复利2.5%,并规定不得附加利差返还条款。2007年,央行第六次加息后,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提高到4.14%,而自1999年即确定的2.5%的寿险预定利率至今未做调整,已经成为寿险产品销售的束缚。保监会针对市场环境的变化,在滨海新区推出的补充养老险试点即是对寿险费率市场化的一种探索。
试点展开之后,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定价机制在滨海新区展开市场竞争。为避免恶性竞争带来的偿付能力不足问题,管理层将通过对责任准备金和评估利率的监管来控制风险。
《实施细则》中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精算规定对补充养老保险提取责任准备金,采用的评估利率不得高于预定利率,并不得高于年复利3.5%。”
此前,天津市在该项税收抵扣方面执行的是国家税务总局所做的规定: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业内人士认为,《实施细则》将很大程度上推动保险公司业务的发展,税收优惠将极大增加相应保险产品的吸引力,从而改变以往那种保险公司推销保险的销售模式,让消费者更主动地购买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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