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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缴费上限、下限,核定参保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2005年度企业缴费比例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2%;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8%。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在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费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