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政府《安徽省统一睦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皖政[97]63号)、《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和《六安地区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六署[1998]1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六政办[2003]2号) 的规定:1998年元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会给本人。
1998年元月1日前已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
1998年元月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元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对比的原则,就高不就低。新办法由四块组成: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办法同上;过渡性养老金按本人91—95年档案工资及96年到退休关一年度本人缴费工资水平确定;调节金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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