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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灵活就业人员2006缴费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2006]94号

 

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灵活

就业人员2006缴费年度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叶集社会发展局:

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2005]82号)、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社会保险缴费结算期的通知》(劳社秘[2005]79号)精神,现将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灵活就业人员2006缴费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养老保险缴费结算期,由按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确定,改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费基数调整时间统一为每年的7月1日。

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为调整期。已经调整的县区维持不变。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灵活就业人员2006缴费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按2005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即1278元/月申报,暂时确有困难的,可按不低于2005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70%即895元/月申报。此次申报的缴费基数沿用至2007年6月30日。

参保职工2006年12月31日前缴纳2006年1月至12月保险费,2007年6月30日前缴纳2007年1月至6月保险费。

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缴费期的缴费基数另行通知。

三、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养老保险   征缴   管理    通知

抄送:省社会保险局、市职业介绍中心、寿西湖职业介绍所

六安市劳动保障局              200674日印发

(共印40份)

 

新闻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08-1-22 10:24:0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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