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险[2007]23号
关于2007缴费年度基本养老保险
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参保单位及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为做好2007缴费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应申报参保的人员范围
市直各类城镇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申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基数及费率
企业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应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0%。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依法代扣代缴,职工本人要对单位为其申报的缴费基数予以签字确认。凡未经参保职工本人确认,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无法补缴,造成职工个人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予以一次性补偿。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07缴费年度基数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0%(1047元/月)至100%(1496元/月)间选择,费率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有用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工共同缴纳,雇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
三、2007缴费年度时间跨度
2007缴费年度时间跨度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四、填报要求
1、参保单位应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年度财务报表、上年度末月工资表、《养老保险书面稽核情况一览表》(见附件1)供年检、稽核。
2、参保单位应按“五险合一”相关要求,填写纸质《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核表》一式五份(式样见另页),《社会保险费申报花名册》一式二份(式样见另页)及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数据光(软)盘,单位及参保职工应在花名册相应位置用印、签字。
3、缴费年度内增减参保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在每月的25日前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填报下月《基本养老保险增减申报表》(见附件2)及相同内容的电子表格。
本年缴费年度漏报的人数、基数应在结算期终了一年内补报,并按规定计缴利息、加收滞纳金;不接受过期报减。
拟申报退休、退职或拟解除劳动关系被当月报减,后因报退休、退职、解除劳动关系未被批准或被推迟批准的,从报减之月到退休、退职、解除劳动关系被批准之月的应缴费单独报增,由经办机构开具缴费通知单独到地税部门一次性补费,企业在与经办机构对帐时该类人员单独对帐。
4、参保单位应按月到地税部门缴费,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台帐》(见附件3),在每年6月30日前后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台帐》、《安徽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复印件到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对帐。
5、参保单位因故无法在6月30日前缴清本结算期养老保险应缴费的,须在6月3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未经批准,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按规定计缴利息,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6、实行劳动事务代理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在2008年6月30日前应到代理机构申报、缴费。逾期按规定计缴利息、加收滞纳金。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基本养老保险书面稽核一览表
填报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