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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劳社[2007]106号

 

六安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

为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劳社[2006]6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要严格执行国发〔2000〕8号文件的规定。对于未参保而又停产多年、没有缴费能力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整体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二、原“三权在县”的城镇老集体企业和城镇新办合格集体企业中,符合国家原政策规定录(招)用、并有完整的档案资料的正式职工(以下简称正式职工),2007年7月1日(不含)前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属地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本人自愿,也可补缴原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当地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起步时间补缴;在退休费社会统筹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

补缴当地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起步时间至1995年12月31日间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费率按六政办[2003]2号文件规定办理。补缴1996年1月1日以后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费率按省劳动保障厅劳社[2006]66号文件规定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后,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补缴,不视同。

补缴养老保险费应计缴利息、滞纳金。其利息按省劳动保障厅劳社[2006]66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于社会弱势群体,滞纳金最低不得低于应缴数额的30%。职工参保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又重新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可以接续缴费。

三、符合本意见第二条的正式职工参保后,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由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申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退休,社保经办机构依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原在企业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接续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全部退还本人,但不再按缴费年限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人申请、单位及劳动保障部门同意也可继续缴费至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止,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继续缴费不得超过5年。

四、2008年7月1日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要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市政府六政[2006]31号文件下发之前,按六政办[2003]2号文件已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城镇集体企业及职工,维持原有参保办法不变。市政府六政[2006]31号文件下发之后至本文下发之日期间,部分县、区违规自行决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集体企业及其职工,原则上应当按本处理意见的规定纠正。

六、已经破产倒闭或名存实亡、停产多年,没有缴费能力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三权在县”的城镇老集体企业和城镇新办合格集体企业中,符合国家原政策规定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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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07-11-29 10:52:5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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