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民 政 局
劳社秘[2008]68号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
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社会组织: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民政厅《转发劳动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8]105号)转发给你们,请接通知后于2008年10月31日前按通知要求到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办理专职工作人员参保缴费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劳动保障局将于11月份对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参保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养老保险参保业务联系电话:3376051
附件:省劳动保障厅、民政厅《转发劳动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8]105号)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省劳动保障厅
民 政 厅
转发劳动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
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保障局、民政局:
现将劳动保障局、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和《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2006〕66号)规定执行。
2、各地要结合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对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组织一次专项检查,督促社会组织为其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办理参保手续。对社会组织中的劳务派遣人员,要监督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共同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参保工作。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劳动保障局
民 政 部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
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险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包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基金会(包括基金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应在当地规定的时间内,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如《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参保所需的文件材料,到住所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通知下发之后成立的社会组织,应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社会组织的缴费基数为全部参保专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
四、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可按当地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曾在企业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六、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为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年金制度,以提高工作人员退休后的保障水平。
切实做好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对保险他们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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